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呂理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重凱
債 務 人 王名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3月1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 、票據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自應償還日起未清償,按本金每日千分之五 加計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之保全費用 。2.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及抵押物所 生之天然孳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重凱、王名江 ,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王重凱、王名江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
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 年3月12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5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正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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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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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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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下橋子│ │173-5 │無│2100.00 │10000分之129│
│ │ │ │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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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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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南區下橋│住商用 │1層:35.37 │陽台: │ │
│ │6769│子頭段173-5地 │鋼筋混凝土造 │2層:64.51 │13.94 │ │
│ │ │號 │16層 │3層:64.51 │平台:6.97│ 全部 │
│ │ ├───────┤ │騎樓:15.58 │ │ │
│ │ │臺中市南區南陽│ │合計:179.97│ │ │
│ │ │街7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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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455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 │
│之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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