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梁永昇
相 對 人 林碧蓉
債 務 人 姚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4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7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4月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姚萬春,債務額比例:全部 。
三、嗣債務人姚萬春邀同案外人姚達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 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清償日期,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逾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500,6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書、一般保證人通知 函、郵局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 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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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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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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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神岡區 │望寮 │ │ 121 │無│96.4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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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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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臺中市神岡區望│住商用 │1層:42.09 │陽台: │ │
│ │ │寮段12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層:56.37 │17.44 │ 全部 │
│ │ ├───────┤3層樓 │3層:56.37 │ │ │
│ │ │臺中市神岡區中│ │騎樓:16.10 │ │ │
│ │ │山路360巷10弄 │ │突出物:8.83│ │ │
│ │ │62號 │ │合計:179.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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