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41號
TCDV,110,司拍,141,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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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及其衍生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1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 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其他經雙方



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 保險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相對人楊宗基黃娥於民國102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 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1 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2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 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327,27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他約定事項及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存證信函及回執、房屋貸款契約書、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附表、放款明細表即繳款記錄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北屯區 │ 松觀 │ │ 522-5 │ 86.00 │ 全部 │
├─┴───┴────┴───┴───┴────────┴─────┴──────┤
│所有權人:楊宗基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294│臺中市北屯區松│主要用途:人行道 │一層:40.61 │陽台:19.98│ 全部 │
│ │ │觀段522-5地號 │、店舖、住宅、樓│二層:57.15 │ │ │
│ │ │ │梯間 │三層:54.73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四層:37.88 │ │ │
│ │ │臺中市北屯區興│ 凝土造 │騎樓:15.40 │ │ │
│ │ │安路二段367之3│層 數:4層 │突出物一樓 │ │ │
│ │ │號 │ │ :17.73 │ │ │
│ │ │ │ │合計:223.50 │ │ │
├─┴──┴───────┴────────┴──────┴─────┴────┤
│所有權人:黃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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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