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9年度,13號
TPSM,89,台上,13,20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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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略以被告甲○○係雲林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技士,主辦山坡地開發或開闢道路有關水土保持部分之審核業務。民國八十一年二月間,張○顯等十人以彼等向雲林縣政府承租之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七筆,向該府申請自費開闢清水溪至龍眼村產業道路,案經該府所屬經濟農場主辦人即技士沈○頴,就該案有關之水土保持部分會甲○○簽辦時,甲○○明知該案申請書所附之工程設計圖中,僅有一紙共十一行之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及所附位置圖、平面圖外,並未符合台灣省政府頒布之「山坡地興建道路水土保持計畫書」規定之格式、內容,不應准許。詎被告除請沈○頴將其中一本工程設計圖交其留存備查外,竟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在會稿上簽註:「有關本案(清水溪至龍眼村產業道路新建工程設計圖)內容之水土保持部分,經核可行。」等語而圖利張○顯等人。嗣該案經人檢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以雲檢耀廉字第六四八六號函請雲林縣政府檢送該工程設計圖,被告竟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偽載未掌有該證物,於同月二十四日函復該署,足以影響案件之偵查,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嫌,經審理結果,其犯罪不能證明,乃將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固非無見。惟查:㈠依台灣省政府頒布之加強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要點第十點規定,山坡地非農業使用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應依該要點附件之「山坡地非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計畫書審查程序」辦理,而該審查程序肆,就山坡地興建道路水土保持計畫之格式、內容、附圖及審查程序,均有詳細規定。證人即雲林縣00000000000000號於偵查中證稱:扣案第七十九頁(見外放證物六)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與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程序肆,山坡地興建道路水土保持計畫書不符(見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三七○、三七一號卷㈣第十頁反面);同案被告洪○碧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扣案之說明書時,亦供稱:該說明書只是前述工程設計圖之說明而已,並非水土保持說明等語(見同卷第二十四頁反面)。而本件扣案之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一紙十一行)及清水溪至龍眼村產業道路所新建工程計畫說明書(一紙十四行),是否與前揭「山坡地非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計畫書審查程序」肆相符,並非無疑。原判決對於前揭證人不利於被告之證言,未予採取,並未說明其理由,卻於理由內謂「甲○○所審核由證人沈○穎轉送之本件各項申請書、工程計畫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及工程設計圖等內容,經核均已將上開規定之內容包括在內」云云(見原判決第九頁第六至八頁),難認適法。㈡被告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亦自承本件張○顯等十人申請自費開闢清水溪至龍眼村產業道路,雲林縣政府經濟農場主辦人沈○頴就水土保持部分



甲○○審核時,僅檢送工程設計圖及一紙十一行(共九點)之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詳盡之水土保持計畫書,被告亦未要求補送,即依上開資料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簽註:「有關本案(清水溪至龍眼村產業道路新建工程設計圖)內容之水土保持部分,經核可行」之文字等語(見八十二年度他字第三七○號卷㈠第一五○頁至一五一頁、卷㈢第七十八頁,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號卷第五十一頁至五十二頁)。另被告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之核可會簽稿上加註「清水溪至龍眼村產業道路所新建工程設計圖」等語。被告於批註可行之際,既僅標記設計圖,而無預算書。則其於簽註可行之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前,似未見過該預算書。被告前揭自白何以不能採取,並未敘明其證據取捨之理由,自有未合。㈢原判決於理由欄內先則說明「訊之被告甲○○供述經濟農場將水土保持部分送審核時,係送申請書、工程計畫說明書及工程設計圖等語,核與證人沈○穎於原審中所供證:申請人當初有提出道路新建工程計畫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申請書及工程設計圖等語,顯屬相符,復有前揭扣案該案卷宗內之申請書、工程計畫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說明書及工程設計圖可稽,顯非僅係提出工程設計圖供為審核。」(見原判決第八頁倒數第八行起);嗣又記載「證人沈○穎因證人涂坤義之供述始憶起,原送審核係二本工程設計圖,審核完後退回經濟農場留存一份,另一份送省水保局,因被告甲○○要留存一份再向證人涂坤義拿一份再交予被告甲○○」等情(見原判決第十三頁倒數第三行起)。一說非僅提出工程設計圖供為審核,一說送審核為二本工程設計圖,原判決理由之說明前後矛盾,亦屬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陳 宗 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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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