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林育輝
相 對 人 張伊修即張欲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高雲雀即張欲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伊甄即張欲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伊芝即張欲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定。又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 、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 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 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 文。故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 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96年9月23日概括承受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原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在案,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張欲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民國84年5月8日至民國114 年5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㈢嗣張欲麟分別於87年5月27日、89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2,000,000元②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分別為①110 年6月19日②110年6月18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民國110年4月19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共3,6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又張欲麟已於108年9月24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 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但因繼承之關 係承受原屬張欲麟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而取得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所有權,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本票4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第 三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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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區 │邱厝子│ │22-144 │67.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992│臺中市北區邱厝│00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29.78 │陽台24.98 │全部 │
│ │ │子段22-144地號│造、住商用 │二層47.24 │平台3.68 │ │
│ │ ├───────┤ │三層46.09 │屋頂突出物│ │
│ │ │臺中市北區漢口│ │四層46.09 │10.32 │ │
│ │ │路4段396號 │ │騎樓16.10 │花台0.94 │ │
│ │ │ │ │地下層57.50 │ │ │
│ │ │ │ │合計242.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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