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文能
相 對 人 謝劉春梅
謝文華
謝宏焜
謝文雄
謝淑惠
謝淑娟
謝佳誼
謝淑芬
謝煥平
謝明燕
劉木村
張劉雪霞
黃劉秀霞
李盛安
李盛坤
李牡丹
黃王雪嬌
王品蓁
洪敏雄
許謝鴛鴦
張謝阿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家繼簡字第60號、109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 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 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