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469號
TCDV,110,司促,1946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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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漢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漢宗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
  臺幣45691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
  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
  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65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3
  月13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569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
  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
  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
  110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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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漢宗  │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5691 │     │月13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自│
│  │   │     │      │      │第十期後應回復│
│  │   │     │      │      │依原借款年利率│
│  │   │     │      │      │14.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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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