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廖浩良即廖苙鋐
債 務 人 廖永忠
債 務 人 王惠芯即王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廖浩良即廖苙鋐前就讀青年高中及修平科技
大學時,邀債務人廖永忠、王惠芯即王惠如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十四筆,金額452,73
3元整,(其中青年高中金額125,843元整,修平科技
大學金額為326,89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就讀青年高中時之就學貸款125,843元業已清償。
惟債務人廖浩良即廖苙鋐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03月
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11,244
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廖永忠、王惠芯即王惠如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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