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89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邱俊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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