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0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債 務 人 楊沛睿
債 務 人 楊蔡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叁佰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