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9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鬍鬚林有限公司、王柔雯、王貴林、紀
敏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鬍鬚林有限公司業於110年4月
15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1102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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