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190號
TCDV,110,司促,19190,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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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9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陳三寶 

債 務 人 陳三和 

 
一、㈠債務人陳三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貳佰玖
   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三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捌佰零
   叁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
   務人陳三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三和
   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陳三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貳
   佰肆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陳三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
   三和負清償債務之責。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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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