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瑞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金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號函令『信用卡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及收取金額上限之規
範』,故違約金部分請求予以限縮,特此敘明。
㈡相對人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
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
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
相對人至97年6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68223元未按期
給付,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償還,應依上述聲明返
還借款。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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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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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瑞騰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9396 │ │1日起 │ │ │
│ │元 │ ├──────┼──────┼───────┤
│ │ │ │民國97年6月1│民國104年8月│年息20% │
│ │ │ │1日起 │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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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瑞騰 │民國97年6月1│至清償日止 │暨自逾期第一個│
│ │59396 │ │1日起 │ │月加計新台幣30│
│ │元 │ │ │ │0元,逾期第二 │
│ │ │ │ │ │個月加計新台幣│
│ │ │ │ │ │400元,逾期第 │
│ │ │ │ │ │三個月加計新台│
│ │ │ │ │ │幣500元之違約 │
│ │ │ │ │ │金,違約金之計│
│ │ │ │ │ │收最高以連續三│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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