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901號
TCDV,110,司促,18901,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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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紅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李紅梅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
   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
   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
   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
   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
   利率2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㈢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000元整,及自民國94年
   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㈣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
   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
   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一份、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各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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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