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900號
TCDV,110,司促,18900,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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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翁家榛即翁珮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叁元,
  及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
  九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依金管銀票字
  第10040000140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金額: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193元整及自民國95
    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03月29日起至100年2月9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依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0140號)
  ㈡、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翁家榛即翁珮伶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
    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16,19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應另給付民國95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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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