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69號
TCDV,110,司促,18869,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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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柏達 

債 務 人 楊花珍 

債 務 人 邱柏霖即邱福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柏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福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邱柏達楊花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
  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邱柏
  達、楊花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柒佰捌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柏達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楊花珍
    被繼承人邱福田(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六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31,990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邱柏達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花
    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五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365,92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 詎債務人邱柏達自民國109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24,442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楊花
     珍、被繼承人邱福田(歿)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 )嗣查債務人楊花珍(兼連帶保證人)、邱柏霖邱柏達
     (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邱福田(歿)之法定繼承
     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福田之遺產
     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七) 依約債務人邱柏霖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邱柏達楊花珍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2,654元整
     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約債務人邱柏達楊花珍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
    1,788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九)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兩份。3.地院公文乙
  份。4.繼承系統表。5.除戶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88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柏達、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122654│柏霖即邱福│8月01日起  │      │       │
│  │元  │田之繼承人│      │      │       │
│  │   │、楊花珍 │      │      │       │
├──┼───┼─────┼──────┼──────┼───────┤
│ 002│新臺幣│邱柏達、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301788│花珍   │8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柏達、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2654│柏霖即邱福│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田之繼承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楊花珍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邱柏達、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1788│花珍   │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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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