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8號
債 權 人 長翼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林淑貞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6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110年6月23日之翌日起算)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電動捲門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暨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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