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
債 權 人 陳鳳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117,660元」抑或為「
171,660元」?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請求標的及請求
原因事實欄內金額不一,本院無從確認,請具狀更正為正
確金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
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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