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13號
TCDV,110,司促,18813,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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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
債 權 人 陳鳳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117,660元」抑或為「
   171,660元」?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請求標的及請求
   原因事實欄內金額不一,本院無從確認,請具狀更正為正
   確金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
   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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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