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776號
TCDV,110,司促,18776,202106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7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惟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惟鈞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據債 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暨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顯示,債務人許惟鈞住居於新北市新莊 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潭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