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62號
債 權 人 曾聯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妮真即蔡月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桃園市平鎮區戶 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 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