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6號
債 權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楷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