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債 權 人 長億新平華廈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格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吳格祥現為長億新平華廈第二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
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請求利息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
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