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
債 權 人 陳意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昆達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支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附表付款人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
㈣確認附表背書人僅為「林博文」之記載是否有誤?(背書
人應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林博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