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
債 權 人 陳意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昆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
對林昆達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確認附表支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2月31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提示日
及利息起算日均應為「退票日」)。
㈢確認附表「付款人」為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付款人應為金
融業者)。
㈣確認附表背書人僅記載林博文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背書人應有二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林
博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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