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77號
TCDV,110,司促,18677,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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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葉妤希即葉艷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葉妤希即葉艷枝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
  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
  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
  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
  元整,及自民國9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妤希即葉│自民國95年04│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20%  │
│  │100000│艷枝   │月27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   │     │9月0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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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