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葉妤希即葉艷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葉妤希即葉艷枝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
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
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
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
元整,及自民國9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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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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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妤希即葉│自民國95年04│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20% │
│ │100000│艷枝 │月27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 │ │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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