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70號
TCDV,110,司促,18670,202106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趙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三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趙文彬於民國110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3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88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
   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
   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25,
   12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