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07號
TCDV,110,司促,18607,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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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富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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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