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富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