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施伯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0825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
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
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
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爰相對人施伯勳於民國103年0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
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0
9月2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88%機動計付(現已調整為11.
31%)。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現
尚欠聲請人146,126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
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09年0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3期,
每期新臺幣1,000元之延滯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 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
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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