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桂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桂林於民國(以下同)106年01月24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01月
25日起至111年01月25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9年12月
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
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等,依貸
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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