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潘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潘秀芳於民國94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
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
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50000元整自民
國10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000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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