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洪金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債務
人洪金良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94916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及於2.民國93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
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0000元整,自民國094年11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信用卡
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94916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7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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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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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4916 │ │2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0000│ │1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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