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153號
TCDV,110,司促,18153,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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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碧樺即林碧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碧樺即林碧霜於民國92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4050595002542009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10年04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06,985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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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