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黃梅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家敏、林舒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鄭家敏(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舒婷(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
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鄭家敏之還款明細表暨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