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29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黃梅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舒婷、鄭家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組織型態、胡黃梅蘭為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
明資料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林舒婷、鄭家敏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林舒婷之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