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29號
TCDV,110,司促,17529,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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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29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黃梅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舒婷鄭家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組織型態、胡黃梅蘭為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
   明資料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林舒婷鄭家敏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林舒婷之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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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