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24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紀衡
代 理 人 尤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星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尤國任」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委任人南
投縣集集鎮公所不相符)
㈡提出具有委任人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印文之委任狀正本。(
因債權人所提委任狀委任人無印文。)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6月
7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