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24號
TCDV,110,司促,17524,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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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24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紀衡 
代 理 人 尤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星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尤國任」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委任人南
   投縣集集鎮公所不相符)
  ㈡提出具有委任人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印文之委任狀正本。(
   因債權人所提委任狀委任人無印文。)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6月
   7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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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