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何宜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榮賢即中信消防工程實業社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其中「110年6月30日」之利息計算是
否有誤?(因「110年6月30日」有複數利率(即年息1%、
年息1.845%)之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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