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13號
TCDV,110,司促,17513,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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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何宜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榮賢即中信消防工程實業社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其中「110年6月30日」之利息計算是
  否有誤?(因「110年6月30日」有複數利率(即年息1%、
  年息1.845%)之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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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