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余政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政霖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個月寬
限期已過,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
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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