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215號
TCDV,110,司促,17215,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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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1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蕭耀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
  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
  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4511862048035981,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
  卡款項179855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6年2月
  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
  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1-2333
  35-261/011-233335-339: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利
  息。
 ㈤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635879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
  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申請書
  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21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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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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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耀西  │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7125│     │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耀西  │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599863│     │月25日起  │      │點四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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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