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
債 權 人 張豈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偉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5張」之
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687226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8年2月
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