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075號
TCDV,110,司促,17075,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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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5號
債 權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秀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違約金161,49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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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