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4號
債 權 人 順通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陳同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塊石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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