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妃即洪金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間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
請人款項計有36615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
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
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
可稽。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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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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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妃即洪金│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6615 │雪 │1日起 │ │ │
│ │元 │ ├──────┼──────┼───────┤
│ │ │ │民國96年8月1│民國104年8月│年息20% │
│ │ │ │0日起 │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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