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31號
TCDV,110,司促,16731,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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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31號
債 權 人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債務人應繳土地增值稅新臺幣1,035,918元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土地增值稅繳款單債務人應繳金額新臺幣2,0
   35,918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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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