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曼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杜浤銘
○ 號5樓
債 務 人 楊智堯
債 務 人 熊逸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零叁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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