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
債 權 人 曾三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昆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曾昆助」抑或為「曾崑助」?因
依台端所附律師函影本所示,受文者為曾崑助,與聲請狀
當事人欄姓名不符,應具狀更正。
㈡又台端請求債務人給付律師函費用新臺幣5,000元之法律
依據為何?(如:曾言明未受清償時,債務人應負擔所受
損害及所生之費用)如無,應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按我國民事訴訟除第三審外,並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債權人委任律師發律師函,屬社會生活之風險成本,本
應自行承擔。
㈢請就上述二點,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正確姓名及請
求標的金額)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