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52號
TCDV,110,司促,16652,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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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52號
債 權 人 莊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真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本件支付命令所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42,500元,惟其
   中新臺幣2,000元、500元各為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費及聲
   請支付命令之訴訟費,然聲請費用2,000元於本票裁定中
   已明列由相對人負擔,且台端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內第二
   項亦明列「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此二筆費用有重複
   請求之嫌,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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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