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52號
債 權 人 莊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真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本件支付命令所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42,500元,惟其
中新臺幣2,000元、500元各為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費及聲
請支付命令之訴訟費,然聲請費用2,000元於本票裁定中
已明列由相對人負擔,且台端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內第二
項亦明列「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此二筆費用有重複
請求之嫌,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