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62號
TCDV,110,司促,16562,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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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2號
債 權 人 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仁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佩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蔡佩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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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