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2號
債 權 人 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仁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佩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蔡佩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