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264號
TCDV,110,司促,16264,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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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債 權 人 黃仲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楊坤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52萬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之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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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