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84號
TCDV,110,司促,16184,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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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
債 權 人 盧彥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林昌邦究為「債務人」或「僅其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所載(借款)原因事實與狀附(汽車買賣)證據不符】。㈢ 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汽車買賣合 約書,賣方為范文星與債權人盧彥勳不相符。)㈣確認利息 起算日自106年5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狀附二份汽車買賣 合約書買方接管日期㈠106年6月3日㈡106年5月4日,二者不 相符。)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㈥陳報請求金額134,400元之 計算式。㈦提出具有買方完整姓名之二份汽車買賣合約書影 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 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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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鈦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