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84號
TCDV,110,司促,16184,202106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
債 權 人 盧彥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昌邦究為「債務人」或「僅其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借款)
   原因事實與狀附(汽車買賣)證據不符】。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汽車買賣
   合約書,賣方為范文星與債權人盧彥勳不相符。)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5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狀附二
   份汽車買賣合約書買方接管日期㈠106年6月3日㈡106年5
   月4日,二者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㈥陳報請求金額134,400元之計算式。
  ㈦提出具有買方完整姓名之二份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1/1頁


參考資料
亞鈦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