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
債 權 人 盧彥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昌邦究為「債務人」或「僅其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借款)
原因事實與狀附(汽車買賣)證據不符】。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汽車買賣
合約書,賣方為范文星與債權人盧彥勳不相符。)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5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狀附二
份汽車買賣合約書買方接管日期㈠106年6月3日㈡106年5
月4日,二者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㈥陳報請求金額134,400元之計算式。
㈦提出具有買方完整姓名之二份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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